和首府众多物业公司一样,每年9月,乌鲁木齐北斗星物业公司就开始着手忙于入冬暖气费的代收工作了,而今年,他们却忙于暖气费的官司。
9月4日,北斗星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冯海鹏告诉记者,官司8月28日就开始打了,现在在等待中法判决。
事件回放
2003年10月15日,乌鲁木齐市北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物回供热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北斗星物业要在2004年3月20日前,付清供热公司暖气费1213776.08元,但实际支付759189.33元。为此,供热公司申请了仲裁。
2005年9月9日,根据物回供热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乌鲁木齐仲裁委裁决:北斗星物业付清2003~2004拖欠物回供热的暖气费447166.86元,物回供热支付北斗星物业代收费45996.55元。
2006年2月28日,北斗星物业因对仲裁委裁决不认同,又提出反请求申请。
8月28日,暖气费官司在中法开庭。
观点对峙
北斗星物业
物业不是最终用户
北斗星物业公司申请反请求仲裁的理由是,暖气费的支付人是用热人即最终用户,而非北斗星物业。
双方于2003年10月15日所签合同应当认定为“委托代收暖气费合同”而非“供热合同”。公司只是代收代缴暖气费,未能收上来的暖气费不应由物业支付。
物回供热公司
物业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物回供热公司认为,北斗星物业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就无权取得报酬。
针对北斗星物业提出的:“委托代收暖气费合同”不是“供热合同”,物回供热公司认为,《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是2004年7月实施的,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仲裁委
合同合法有效
仲裁委仲裁认为:双方签订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内容是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采暖期间的暖气费,而《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在2004年7月份才正式实施,所以该条例不适用本案。
双方签订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暖费分三次付完,这已充分证明北斗星物业以用热人身份在签订合同时对其要承担代收代缴全额暖气费的合同义务是明知的,为此,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暖气费。
权威提示
物业协会:请签订代收合同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处处长王玉良指出:《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不是代收代缴合同,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可以拒签《城市供用热力合同》,而且该合同是谁委托谁承担责任。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台有水、电、暖代收合同供使用,但当前暖气代收合同使用率很低。
王玉良建议物业公司应明确签订代收合同,应划清双方责任。
作者:文/章艺 图/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