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来监督行政权力,乃是民众监督政府的高效、稳妥的途径
引人注目的“亚奥政府采购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财政部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换一个角度看,法院判决的这种影响,恰恰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
针对政府采购,目前有两起案件正在进行当中。2006年2月,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财政部做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8日,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在此之前的2005年3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也因为财政部对自己就政府采购提出的投诉不予答复而将财政部告上北京市一中院,指控其行政不作为。2006年12月8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财政部做出答复。今年年初,财政部就此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的这两个一审判决让法律真正触到了行政。所有行政部门在立法、尤其是在自己制定某项事务的管理办法时,都有本能的冲动为自己争夺增添管理、审批、管制、监管的权力。因此,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很可能出现同一个事务由多个部门管理、监管的情形。
而在中国,这种本能得以十分充分地表现出来。原因在于,控制与监管这类权力的措施不足。因而,权力越多,寻租空间就越大。如果租金能够“兑现”,郑筱萸之流的官员就会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其他部门也会抢着介入;如果责任很大而租金却暂时无法兑现,往往导致“不作为”的产生,各个部门也容易互相推诿。
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利于行政部门的私利,对于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之健全运转来说,管理、监管却往往难以施行。就像本次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一样,北京现代沃尔抱怨政府采购程序不公,实际上暴露了政府采购秩序监管上的不足。
传统上,这类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是由上级行政部门出面进行监督、矫正的。但是,这种监督矫正机制通常是后滞的。因为,上级行政部门不可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即使监督矫正程序启动,最终往往难以完善解决。上述部门利益的纠缠,经常性地导致部门利益的瓶颈难以冲破。
反过来,有可能遭受这种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损害的民众个人或企业,能够最及时地知道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管、管制、审批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利益关系,也具有控制和监督它们的愿望。所以,行政过程的合理合法,必须依赖民众的监督。
当然,民众的这种控制和监督要发挥作用,需要依赖法院的程序化途径。在法院审理民众或企业针对行政部门提起的诉讼过程中,各方可以就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相关行政部门是否认真地、合乎程序地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法官只对个案进行判决,像现代沃尔一案中那样,法官要求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其对原告必须承担的责任。尽管法官的判决是为被告提供救济,但这样的判决肯定会产生普遍的效应,因为这个判决等于宣告,行政部门所理解的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并且正在损害民众或企业的权益。
虽然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无权下令改变行政部门的管理模式,也无权告诉行政部门如何变革。这是立法机构或者行政部门自己的事务。有些法院向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显然越过了司法机构的合理权限范围。假如法官期望行政官员不能干预自己的审判事务,那自己就要克制不去对行政事务指手画脚。
但是,法院终究是要与行政权力发生关系的。假如某些民众或企业自认为遭到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侵害而诉至法院,法官当然必须受理。而法院判决行政部门败诉,实际上是提醒行政部门自行审查自己的做法是否合法。
财政部去年连续两次在关于政府采购案监督管理问题上败诉后,就曾针对政府采购问题连发三个文件,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可以说,法院的判决对改善政府采购的管理程序,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表现为一种否定的形式。由法官通过个案动态地界定及约束权力,这正是法治的精髓所在。事实已经证明,通过法院来监督行政权力,乃是民众监督政府的高效、稳妥的途径。它既尊重了行政部门的权力,给了行政部门充分的自主权,但同时又约束了这种权力,使其不能侵害民众或企业的权益。